以下摘自種族平等委員會(CRE)
請注意,這不是一個明確的法律指引。
1976年種族關係法案(由 2000年種族關係(修訂版)法案進行修改)規定了各政府當局的一般職責,以促進種族平等。
一般職責
該職責意為,在他們所作的一切事情中,這裏列出的當局須「應該重視」以下需要:
- 消除非法的種族歧視
- 宣傳機會平等
- 宣傳在不同種族群體之間建立良好的關係
為了符合該職責要求,這些當局應該採取任何可能的措施,查明他們的政策和慣例是否會損害某些種族群體的居民的利益。 他們需要詢問他們的政策是否(或很可能)會對民族平等產生影響。
可透過 公共部門資訊辦公室網站 訪問種族關係法案
2000年種族關係(修訂版)法案
2003年種族法規法案
可從 種族平等委員會(CRE) 或 內政部 查找這些法案的相關資訊,並尋求進一步的幫助、建議及指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