North Wales Race Equality Network
關於種族歧視 - 種族騷擾

騷擾

以下摘自種族平等委員會(CRE):

請注意,這不是一個明確的法律指引。

按照1976年種族關係法,針對種族背景的騷擾被視為直接歧視,因為它構成了一種就業「傷害」,或妨礙了服務的提供。


種族法規認為針對民族、種族或國籍的騷擾為獨立的非法行為。 當某人,A屈服於他人,B由於民族、種族或國籍原因而採取惡意行為時,出現這種現像:

  • 侵犯B的尊嚴,或
  • 為B造成恐嚇、敵對、貶低、侮辱或冒犯。

按照1976年種族關係法案,針對膚色或國家的騷擾將繼續被認為直接歧視進行處理。


正如目前法庭和審判員應用的有關騷擾的新的法定定義,由種族法規提出的變更不可能增加產生騷擾投訴的情況。 但是,應該注意該法律中的兩個變更:


對騷擾的新定義無需比較,因為它不是一種歧視而是一種獨立的不法行為。


判斷行為是否屬於騷擾將進行客觀的測試 - 合理的人員測試。 對於設置一個比當前法庭和審判員使用的更高標準的測試來說,這是吹毛求疵。


例如,經常被經理稱為「boy」的亞洲員工不需要表明白人員工受到了不同的待遇。 然而,若經理稱每個男性員工為「boy」,那麽亞洲男性員工將需要表示他感覺受到了這種行為的騷擾。

可從 種族平等委員會 (CRE) 獲得更多詳情